成功辩护:肖某非法经营罪获缓刑 |
分类:合同文书 时间:(2020-04-03 10:37) 点击:583 |
概况: 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,于2014年10月份在互联网销售黑彩的网站注册为会员,在舒兰市内将谢某某、孙某某、肖某、王某甲、周某某、陈某某等多个彩票站经营人发展为下线,提供登录网站的用户名、密码,唆使下线销售“某甲”彩票获得一定比例的返点(退水)。被告人肖某某在舒兰市经营某己彩票站,为唐某某下线。经营非法彩票业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082699.00元,获得返点20000.00元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唐某某、庞某某、陈某某、谢某某、周某某、肖某、孙某某、王某甲、张某甲、张某乙、徐某某未经国家批准,擅自经营黑彩的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四)项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十一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。 一审答辩情况: 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孟庆宇律师认为:被告人肖某构成非法经营罪,被告人肖某非法经营彩票,其主观恶性较小,可酌情从轻、减轻处罚,适用缓刑。2、被告人肖某具有坦白、自愿认罪、认罪态度好等情节,可从轻处罚。3、被告人肖某系从犯,应从轻、减轻处罚。4、被告人肖某有悔罪表现,积极认缴罚金,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罚,适用非监禁刑。5、建议对被告人肖某适用缓刑,不会造成社会危害。 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某主观恶性小,具有坦白、自愿认罪、有悔罪表现等情节,可以从轻处罚,以及被告人肖某系从犯,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人民法院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: 舒兰市人民法院 (2015)舒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(已缴纳)。(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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